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菸葉稅及薰菸葉稅,應由收買菸葉之菸商運商或產地臨時設莊之商人代出
產人繳納,菸絲稅應由刨絲菸商繳納,酒類稅應由酒類製造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