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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條例之罰鍰、沒入及停止營業,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
並得酌定期限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法院裁定其
應繳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