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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刨菸絲店不得收買薰菸葉,如發覺將薰菸葉刨成菸絲私售菸廠或捲戶供作
捲枝之用者,經征機關應即轉請當地國稅機關核計該項菸絲可能捲製之菸
枝數目,補納捲菸稅,並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