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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菸酒業者之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屬重大災害地區,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或申請退還預繳之規費:
一、菸酒製造業者需遷建工廠之審查費。
二、許可執照毀損、滅失或需遷建工廠,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之證照費。
三、菸酒製造業者停工或無法繼續產製菸酒期間之許可年費。
符合前項第三款情事之業者,得申請自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按未營業之月數比率,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