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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其費額如下:
一、菸酒製造業者:
(一)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依本法第十條設立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三千元。
(三)依本法第十一條設立者:新臺幣三千元。
二、菸酒進口業者:新臺幣二千元。
已依本法設立之菸酒業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按前項費額減半繳納。
前項申請因負責人更名、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免收取審查費。
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五項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展延設立許可期限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各項申請經駁回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