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 (L)、cl 或 ml 為之。
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範圍應符合 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