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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地址。
二、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進口酒之地理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