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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違規菸酒案件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由承辦機關將處理確定之案件逐案填表載明案由、處理情形及擬發給獎勵金數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核相關文件後,據以核發獎勵金予承辦機關。承辦機關應自獎勵金核撥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通知主辦及協助查緝機關領取獎勵金。檢舉案件除有無從通知檢舉人之情形外,受理檢舉機關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通知檢舉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