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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管分局對於市場上銷售之變性酒精,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檢查左列事項

一、變性是否合於規定標準。
二、變性酒精之容器上有無標籤。
三、有無使用於不正當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