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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酒精用戶應備置帳冊,依左列規定據實記載,並按月填表一份,送請主管
分局審核備查。
一、製造日期、種類名稱及數量。
二、付出製品之日期、種類、名稱及數量。
三、作業中遇有酒精分離或回收時,其數量及所含酒精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