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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酒精用戶被撤銷許可後,其餘存之酒精,應申請主管分局按原價收購,已
變性或滲有雜質者,應按照酒精變性方法,申請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再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