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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前條移出酒精到達目的地時,應將酒精移出許可證明書繳交到達地主管分
局派員監視入庫,並檢查酒精成分及數量,如有損耗,應查明其原因,於
該證明書內註明入倉或外銷出口日期、酒精成分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