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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酒精製造人在酒精工廠或儲藏場所之酒精、酒母 (包括酒醪) 及其他半製
品,發生損失情事時,應於三日內依左列規定申請主管分局指派檢查人員
前往勘查。
一、損失物品名稱及數量。
二、損失日期、原因及經過情形。
三、損失物品之處理。
前項勘查結果應報請公賣局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