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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另有合耕人者,視為一種菸戶,應與合耕人共同申請。
前項申請人及其合耕人,如每人種植面積在○‧八公頃以上,並各備有核
准使用之乾燥設備者,得分別申請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