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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菸草種植人之菸葉乾燥設備,其設置、遷移、轉讓、租賃、改建違反規定
者,應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一年期處分。
一、未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設置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二、轉讓、租賃、改建或遷移,未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者,減少其種菸面
積○‧一公頃。
三、設置之地點,規格或完工日期,不依菸草管理機構規定辦理者,減少
其種菸面積○‧一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