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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菸草種植人增減種植面積違反規定者,應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一年期處分
之:
一、增加種菸面積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超過百分之三以上者,依其情節輕重
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以上或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二、減少種菸面積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超過百分之三以上者,減少其種菸面
積○‧二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