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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菸草種植人繳售菸葉違反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
一年期處分之:
一、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每次應繳納菸葉數量,未按規定繳納者減少其
種菸面積○.一公頃。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無故不送繳或拒絕繳售菸葉違反第六十二條拒
絕繼續繳菸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三、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應退回調理或退回之菸葉不遵守重
訂日期及指定地點送繳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 。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其他取巧方法妨礙菸葉等級鑑定工作者,減
少其種菸面積○.三公頃。
五、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未遵守買菸場管理規定,經制止無效者,減少
其種菸面積○.二公頃 。
六、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藉故滋事,致妨礙菸葉收購工作,視其情節輕
重減少其種菸面積○.三公頃或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