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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菸草種植人之獎勵標準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接受耕作技術指導生產菸葉成績優異者,增加其次一年期種菸面積○
‧一至○‧三公頃。
二、減低生產成本或改良菸葉品質著有成績,並經推廣採用者,增加其次
一年期種菸面積○‧一至○‧三公頃。
三、對於耕作技術有所發明,並經推廣採用者,視其實際績效增加其次一
年期種菸面積○‧一至○‧三公頃。
四、經公賣局核准之採種戶,或承辦地方試驗或其他示範工作之菸戶成績
優良者,發給獎金。
前項應增加之種菸面積,如當年期無種菸面積分配時,得依臺灣省內菸酒
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發給獎金或同條第三款規定發給獎狀
,其獎金數額應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定之,第一項考核成績之標準,由公賣
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