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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收購菸葉之磅秤以能秤出十分之一公斤單位者為準。
磅秤之校正,由菸草管理機構與菸農團體代表會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