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菸草管理機構,應視當地種菸季節,規定受理種菸申請之起迄日期,其期
間以十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起迄日期,應於核定申請期間開始之日七日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