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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菸草種植人死亡或因故不能作業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申請繼續種植者
,應於菸草種植人死亡或事故發生後六十日內,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
換發菸草種植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