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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菸草種植申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菸草管理機構對其種植之申請,
應不予許可。
一、專賣機關從業人員。
二、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被處分未滿二年者。
三、自然條件不適於種植菸草者。
四、種植之土地或乾燥設備及貯藏室之設置地點,超過申請人戶籍所在地
鄉鎮區域邊界五公里以上者。
五、在兩地重複申請種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