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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菸草種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准租賃乾燥設備。
一、乾燥設備因災害復舊或改建,未能於烤菸前完成或於烤菸期間發生災
害無乾燥設備烤菸者。
二、上一年期菸草種植人所租用之乾燥設備,因故不能繼續租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