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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之供應對象如左:
一、派駐我國之外交官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
二、經外交部准予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