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國外寄贈進口供受贈人自用之洋菸、洋酒,受贈人應持郵局包裹通知單或
提貨單,向當地海關繳納關稅及公賣利益後,加貼專賣憑證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