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公賣局許可之菸酒零售商、香菸零售商、消費合作社或福利社得販賣有
稅洋菸酒,其種類、品牌由公賣局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第五
款、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