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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製成之白浀、紅浀、酒母,應摻入食鹽百分之五以上變性使用。
如無法以前項方法變性者,應於前條之申請書中敘明理由及其變性方法,
經分局陳報公賣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