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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白浀 紅浀、酒母之製造、持有、轉讓或使用,非公賣局或經其分局許可
者,不得為之。
白浀、紅浀、酒母之進口、出口,非公賣局或經其許可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