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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製造人暫停營業或廢止營業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製造場所,得由繼續製造
人於三十天內依第五條規定,連同原許可證送請分局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