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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配售船員之菸酒,在公賣局規定各該菸酒品質保證期限內,發生霉變或包
裝污損,非屬於承運或購存者之原因時,供應商得向原配售公賣分局申請
發還其原購價款,並將霉變或包裝污損之菸酒退回公賣分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