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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供應船員出海作業自用之菸酒數量,其標準如左:
一、菸類:每人每日四十支。
二、酒類:含酒精度三十度以上者,每人每日○.三公升;含酒精度十度
以上未滿三十度者,每人每日○.六公升;含酒精度未滿十度者,每
人每日一.二公升。
前項日數、人數之計算,依船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每一航次出港報告單等
文件內所列船員人數及所核准該一航程日數計算之;國際航輪未核定航程
日數者,以核定之目的港往返日程推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