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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停泊國境港口之國際航輪及符合左列各款之遠洋漁船,均得依本辦法之
規定,為其船員申請配售船員菸酒:
一、漁船噸位在五十噸以上,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漁業執照。
二、在海外有作業基地或與國外漁業合作。
三、核准航程在四個月以上。
供應船員菸酒之種類由公賣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