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遠洋漁船所需菸酒在當地倘無經許可之供應商時,得由遠洋漁船公司按照
第六條、第八條有關規定,直接向港口所在地區之公賣分局申請核配及辦
理;公賣局不另支給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