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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零售商:
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之營利事業。
二、依法令經營物質供銷業務之機構。
三、依法令成立之福利社或消費合作社。
領有固定攤販許可證者,僅得申請為香菸零售商或生啤酒零售商。但其申
請條件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