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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涉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或其他法
律,依各有關規定辦理外,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
反第二十一條未依限辦理繼承變更登記者,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者,得撤銷
其許可。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文規定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經通知改正三次後仍不
改正者,得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