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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許可製造之含藥酒類,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品名、處方
、原料酒種類、含酒精量、主治效能、用量、用法、許可證字號、製造年
月日、批號及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方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