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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違反本辦法撤銷製造許可之含藥酒類,其製造之成品及半製品應由當地衛
生機關會同專賣機關監督銷燬之,其已出售與經銷尚未飲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