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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零售商所領菸酒,有品質變異或包裝污損者,得向專賣機關聲請更換。
前項變異或污損之菸酒,依專賣機關規定,應由零售商負責時,零售商應
繳納相當於該項菸酒因變異或污損所減少價格之金額。
前二項規定,對於配銷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