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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菸草種植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賣機關於其許可期限屆滿後得不繼
續許可,或減少其種植面積:
一、增減種植面積不合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
二、菸草耕作方法違反專賣機關之規定者。
三、菸葉品質低於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但由於不可防治之災害而影響菸
葉品質者,不在此限。
四、繳售菸葉之數量不合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
五、繳售菸葉時,使用摻雜、浸水或其他詐欺方法,妨害專賣機關之收購
者。
六、菸葉乾燥室之建築或設備不依專賣機關之規定辦理者。
七、菸葉乾燥室之設置轉讓遷移或廢置未經專賣機關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