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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許可時,其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一、聲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
二、如屬公司或商號,其名稱、所營業務、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字號及
所在地。
三、資本額。
四、聲請許可事項。
五、業務計畫。
六、營業、製造、印製、種植或設置之所在地。
七、聲請繼續許可者,其最初許可年月,或經歷期間。
八、專賣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
九、聲請之年、月、日。
專賣機關指定繳驗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其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