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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零售商不得將專賣機關加封之酒類容器,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開拆或
變更。但經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之酒類,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