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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專賣機關得檢查左列各款之場所及物品:
一、菸草苗床、本圃試驗場、菸葉乾燥室、酒精、白、紅、酒母之製
  造場、菸酒販賣場、貯藏場及其他有關之場所。
二、製造菸酒之機械及捲菸紙、酒精、白、紅、酒母。
三、菸酒之商標包裝紙及其他憑證。
四、有關菸酒業務之帳冊簿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