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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菸草種植人遵守專賣法令從事耕種者,專賣機關應按下列各項予以保障:
一、貸與肥料、藥品及生產器材,其代價按成本於次年收購菸葉時扣繳之

二、所有菸田及乾燥室發生災害時,發給救濟金。
三、保證其有繼續耕種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