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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菸草種植人於開始種植後,廢種全部或一部,應報經專賣機關查明確實無
人繼續種植者,將其廢種之菸株、菸苗、種子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