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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甲類公債買回或調換之還本付息、買回或調換溢價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財政部編列預算償付。
乙類公債買回或調換之還本付息、買回或調換溢價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成立之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償付。
前二項所需還本付息、買回或調換溢價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應分別由財政部及各該特種基金預期後,先行撥交中央銀行專戶儲存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