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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並採競價方式買回。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另發新公債調換原公債,並採競價方式辦理。
辦理本公債買回或調換時,其底價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