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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
額兌付外,其餘不予兌付: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脗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