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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財政部國庫署辦理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兌付事項,得委託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
臺灣銀行得就受託兌付消費券之業務範圍,擬定轉委託之契約範本於報經
財政部國庫署同意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接受轉委託之金融機構
有再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之必要時,契約範本亦應報經臺灣銀行同意。
前項受託辦理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名單,臺灣銀行應報財政部國庫署備
查,並由財政部國庫署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