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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各該受配機關將應追回款項於指定期限內撥入指定帳戶。
前項追回款項,應納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