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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包括:
一、有無違反第四條所定支出項目及歸類原則與範圍。
二、有無充抵第五條所定項目經費。
三、是否依規定公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
四、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編製是否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
五、公益彩券盈餘是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並設立專戶儲存。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決議之項目。